檢修階段,常常涉及電工作業、拆除作業、動火作業、動土作業、高處作業、焊接作業、吊裝作業、進入設備內作業等,應嚴格執行各有關規定,以保證檢修工作順利進行。限于篇幅,以下僅介紹動火作業和進入設備內作業的安全要求。
1.動火作業
(1)固定動火區與禁火區。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動火作業及分類。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分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3類。動火作業必須經動火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
(3)動火安全作業證制度。
①在禁火區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嚴格履行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②動火作業人員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發現不符合動火安全規定,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手續不全作業。③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員應將動火證交現場負責人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已落實無誤后,方可按規定時間、地點、內容進行動火作業。④動火地點或內容變更時,應重新辦理審證手續;否則不得動火。⑤ 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和設備內動火作業時,除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外,還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和“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4)動火分析及標準。動火作業必須經動火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①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②取樣時間與動火作業的時間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時間或動火停歇時間超過30 min以上,必須重新取樣分析。③動火分析標準: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氣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下同);若使用其他化學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小于10%、大于或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小于4%、大于或等于1%時,其濃度應小于0.2%。若有兩種以上的混合可燃氣體,應以爆炸下限低者為準。④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還須分析測定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中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
2.設備內作業
(1)設備內作業及其危險性。凡進入石油及化工生產區域的罐、塔、釜、槽、球、爐膛、鍋筒、管道、容器等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稱為設備內作業。
(2)設備內作業安全要點:①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并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②進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進行安全隔離(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線,不允許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干凈。③在進入設備前30min必須取樣分析,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④采取適當的通風措施,確保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⑤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⑥進入有腐蝕、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器具。⑦在設備內動火,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和履行規定的手續。⑧設備內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并與設備內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⑨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若需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⑩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