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處置本建設項目境內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提高應急工作水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結合本項目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本預案所稱突發性地質災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二、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分為四個等級:
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
大型:因災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300萬元的;
中型:因災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100萬元以下的;
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下的。
三、監測和預警預報
(一)各單位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有關部門加快地質災害預警預報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標段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
(二)加強地質災害險情巡查。各單位要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并在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
(三)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災情速報制度,保障突發性地質災害緊急信息報送渠道暢通。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后,要立即摸清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指、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四)各單位要加強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部門的聯系,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工作。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后,該項目部要立即將預警預報信息通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直至鄉、鎮和村莊以及重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危險區內的群眾,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四、應急程序
1、地質災害發生后,總監辦、施工單位立即啟動三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地質災害發生地的施工單位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并立即將災情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局報告,在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處置工作結束。
2、各單位要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根據災情實際情況,及時動員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險疏散。
3、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宣布險情或災情應急期結束,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