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目的
為建立統一、快速、協調、高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及時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保障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遵循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職責明確、密切配合,反應及時、規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斷的原則。
1.4突發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類
本預案所指的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和對全鎮經濟、社會穩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4類:
⑴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水庫堤壩險情,暴雨、冰雹、雷電等氣象災害,破壞性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體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⑵事故災害。主要包括道路交通、農機和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重特大傷亡事故,重特大火災、建筑物倒塌事故,重大電力、通訊和城鎮供水、供氣設施事故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主要河流、水庫以及鎮內水源地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放射性物質丟失、泄漏、輻射事故等。
⑶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肺炭、O157、SARS、群體性流感等)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職業病,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口蹄疫、豬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⑷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和恐怖襲擊事件等。群體性事件包括金融行業(銀行、保險、證券等)突發事件,沖擊黨政機關或其職能部門,阻斷交通、非法集會、集體靜坐、請愿和游行示威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殺人、爆炸、放火、搶劫、走私、詐騙,攻擊和破壞公共計算機網絡、通訊傳輸系統等特別嚴重或影響社會穩定的犯罪案件。涉外突發事件包括鎮內發生的涉及外國人員以及港澳臺同胞并造成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等。恐怖襲擊事件指境內外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在我鎮境內實施恐怖襲擊,給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我鎮社會秩序及公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突發公共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突發公共事件分4級,從輕到重依次為:
⑴一般(Ⅳ級)指在一個村(居)委會行政區域內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公共事件。
⑵較大(Ⅲ)指在全鎮行政區域內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公共事件。
⑶重大(Ⅱ級)指在鎮政府所在地集鎮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公共事件。
⑷特別重大(Ⅰ級)全鎮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特別嚴重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公共事件。
1.6預案適用范圍
在本鎮范圍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以及發生在鎮外但對我鎮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預案。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領導機構
成立澥浦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我鎮的協調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全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領導小組組長由鎮人民政府鎮長擔任,副組長由黨政有關領導和黨政辦公室主任擔任,成員由有關職能部門領導及鎮人武部人員組成.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全鎮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導意見,統一領導全鎮各部門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情況,宣布啟動和停止實施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承擔國家和省、市、縣應急領導機構安排的其他應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