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
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該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項目部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
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
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
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部門的組長以上人員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權力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
停止動火作業。
5、安全員:
執行動火部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
時糾正違章作業,同時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6、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
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