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4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加快燃煤發電機組、鋼鐵燒結機及球團設備、水泥窯、平板玻璃窯脫硫脫硝設施(以下簡稱“環保設施”)建設,加強環保設施運行過程監管,提高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確保實現“十二五”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督促轄區內火電、鋼鐵、水泥、平板玻璃企業切實加強環保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燃煤發電機組必須配套安裝脫硫脫硝設施,逐步推行全工況脫硝;鋼鐵燒結機及球團設備必須配套安裝脫硫設施,實施全煙氣脫硫;新型干法水泥窯必須配套安裝脫硝設施;平板玻璃窯必須配套安裝脫硫脫硝設施,燃料為天然氣的不需安裝脫硫設施。各火電、鋼鐵、水泥、平板玻璃企業要對環保設施的設計、選材、施工等環節嚴格把關,確保設施運行可靠;嚴禁環保設施無故停運,嚴禁擅自開啟煙道旁路。
二、火電、鋼鐵、水泥、平板玻璃企業要嚴格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 75-2007)等要求,在環保設施進出口安裝煙氣自動監控系統(以下簡稱“CEMS”),并與各級環保部門聯網。環保設施出口CEMS采樣點應安裝在排氣筒上或原煙氣與凈煙氣匯合后的混合煙道上。鋼鐵燒結機、燃煤發電機組等凈化煙氣通過脫硫塔頂直接排放且仍保留原有排氣筒的,原有排氣筒必須加裝CEMS,并與環保部門聯網。CEMS量程應按正常排放濃度處于滿量程的20-80%之間進行設置。
火電、鋼鐵、水泥、平板玻璃企業要對煙氣系統所有測點的CEMS進行校核檢驗、日常巡檢和維護保養,確保CEMS運行正常和數據一致;鼓勵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全面測試各測點斷面的煙氣流速和污染物濃度,確定該斷面上最具代表性的監測點位并予以固定,確保監測數據科學準確。CEMS發生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存儲數據的,應在事故發生12小時內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五個工作日內維修恢復正常。CEMS故障期間,應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并每日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三、火電、鋼鐵、水泥、平板玻璃企業應把環保設施納入主設備管理系統統一管理,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建立運行標準、操作規程及考核指標等規章制度,由專人負責設施的運行管理。需要檢修維護、更新改造暫停運行環保設施的,應提前一周報當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設施停運或開啟旁路運行期間,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環保設施停運或開啟旁路運行期間超標排放的,環保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
四、加強脫硫設施旁路煙道管理。新建燃煤發電機組、鋼鐵燒結機及球團設備、平板玻璃窯脫硫設施不得設置旁路煙道,現有燃煤發電機組、鋼鐵燒結機及球團設備、平板玻璃窯應逐步拆除脫硫設施旁路煙道。暫無法拆除脫硫設施旁路煙道的,應參照《關于火電企業脫硫設施旁路煙道擋板實施鉛封的通知》(環辦[2010]91號)要求,對旁路煙道進行鉛封。省級環保部門負責轄區內脫硫設施旁路擋板的鉛封工作,統一設計制作旁路擋板封簽,統一編號,專人管理。現場鉛封和啟封等具體工作可委托地市或縣級環保部門開展。旁路擋板鉛封后,除脫硫設施、除塵設施發生突發故障等情況外,企業不得擅自啟封。因突發事故企業自行啟封的,要在24小時內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對于脫硫設施定期試驗、定期維護檢修等情況,可由企業書面提出申請,報當地環保部門審批,審批同意后,由當地環保部門派人現場啟封,并如實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