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我司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使全司員工具有一定的高速公路作業安全知識和基礎技能,達到預防和杜絕作業發生安全事故的目的,根據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的任務、性質及其環境,制定高速公路作業安全常識和要求如下:
一、 高速公路養護維修安全作業
1、凡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作業的人員必須穿著帶反光標志的桔紅色工作裝(套裝),或反光標志的桔紅色背心。
2、高速公路路面養護維修作業必須按作業控制區交通控制標準設置相關的安全布控裝置和標志,并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安全布控標準按照閩高交警管(2003)5號文執行布控。
①、在日間作業時安全控制區域不得小于300m,并應相應擺設限40km、道路施工、左(右)道封閉、向左(右)行駛等不少于4面的施工標志;
②、夜間安全控制區域不得小于500m,并應相應擺設限速40km道路施工、左(右)道封閉、向左(右)行駛、前方施工300 m等不少于5面的施工標志。
3、在高速公路上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用車輛接送養護維修作業人員。養護維修作業人員不得在控制區外活動或將任何物體置于控制區以外。
4、 山體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養護維修作業時,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5、 在高速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維修作業時,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并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6、 路面坑槽修補應當天完成,若不能完成須按夜間安全布控標準布置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并派專人在施工現場值班。
二、橋梁、隧道養護維修安全作業
1、 橋梁、隧道養護現場要專門設置養護維修作業時的交通標志。橋面養護應按作業控制區布置要求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設專人負責維持交通。
2、 橋梁養護維修作業時,應首先要了解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并應注意保護公用設施(煤氣、水管、電纜、架空線等),必要時應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3、 在橋梁欄桿外進行作業須設置懸掛式吊籃等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安全帶。
4、 橋墩、橋臺維修時,應在上、下游航道兩端設置安全設施,夜間須設置警示信號。必要時應與有關單位取得聯系,取得配合。
5、 在隧道內進行登高堵漏作業或維修照明設施時,應按有關規定從隧道進洞口外300米開始設置安全布控設施。
6、 對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進行養護作業時,應采取措施保證養護人員安全。
7、 測的隧道內一氧化碳濃度或煙塵濃度高于規定的允許濃度時,作業人員應及時撤離,并開啟通風設備進行通風。
8、隨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或取暖。
9、隧道洞口周圍100md范圍內,未經隧道養護機構許可,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它危及隧道安全的活動。
10、在進行隧道養護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a、檢測隧道內CO、煙霧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能見度是否會影響施工安全;
b、檢測隧道結構狀況是否會影響作業安全,如有危險,應先處理后作業;
c、檢查施工道信號燈是否準確、明顯,施工標志設置是否規范;
d、對養護機械、臺架應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應在機械上設置明顯的反光標志,在臺架周圍設置放眩燈,以反映作業現場的輪廓。
11、在隧道內進行養護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a、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經劃定后不得隨意變更;
b、作業人員不得在工作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材料置于區以外;
c、養護施工路段內的照明應滿足要求。
12、電力設施等有特點要求維護的,應按有關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13、隧道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通知并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到現場處理交通事故。在路政、交警未到達現場時,隧道管理人員應對事故現場先期進行簡單布控或采取力所能及的搶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14、事故發生后,應盡快清理現場,排除障礙,恢復隧道正常行車,并登記相關損失,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恢復或改善隧道的放災能力。
三、專項工程施工作業必須按照國標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和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做好實施交通安全控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