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體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各個環節,涉及到各從業單位的各類從業行為,是一項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體系。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確保公路建設又好又快、安全高效地發展,是我們公路建設者面臨的重要問題。建立增強全員安全意識、消除安全隱患、避免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發展的長效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
抓住隱患
公路建設過程中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整治,是預控、避免事故發生的必要手段,也是防止安全隱患由“量變”轉成“質變”的本質使然。公路建設安全事故隱患,包括橋梁、隧道、高邊坡防護等工程結構物和大型架設、吊裝、腳手架等結構設備的“物的危險狀態”,各從業單位違法違規管理、施工現場人員違法違規操作以及生理與心理因素造成的“人的不安全行為”,以及各從業單位人員素質不高、利益驅使而導致的“管理上的缺陷”。治理公路建設的安全隱患,就是要針對這三個方面進行排查與治理,遏制其釀成危及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可能性。
要做到標本兼治,我們首先要探明產生事故隱患的“本”,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達到治根的目的。從總體上講,安全事故隱患的產生途徑可以歸為“從業單位違法違規”和“因其他因素”兩類。前者包括項目法人以及設計、監理、施工等從業單位的違法違規招投標、設計、監理、施工等管理與現場操作,后者包括生理、心理以及應對自然狀況等因素的影響。究其根源,都是因為管理者和作業者的安全意識淡薄而導致疏忽、麻痹大意、心存僥幸和錯誤意識所致。不言而喻,公路建設安全事故隱患產生的“本”,就是建設過程中各方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的淡薄”。因此,根治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抓住“提升全員安全意識”這根主線,培育積極的安全行為動機,制定規范的安全行為準則,最終實現人的行為安全、物的狀態安全和縝密周全的安全管理。
明確責任
國務院關于“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行政正職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全面的領導責任”的規定,科學合理,在實際執行中得到了大家的共識。但是,關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應負具體的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職,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內容的,也應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卻存在分歧。一方面“分管安全工作的”要承擔“具體的主要責任”,而“分管生產工作的”卻僅僅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違背了“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根本前提,滋生了“安全生產只是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與己無關”的錯誤觀念,常常導致一線生產者抱著僥幸心理,造成推諉扯皮。
領導責任關系不順,是阻滯安全管理實效的最大障礙之一。“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因此分管生產工作的副職應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職則應承擔相應的次要領導責任。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監管機構應當如此,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從業單位的內部安全管理也同樣應當如此。
提升預控
“本質安全化”是指以完善生產系統的安全防護功能,確保系統本身和系統運行中都具有相當可靠的質量。實現本質安全化的關鍵,在于管理主體對管理客體實施有效的控制,使其符合安全生產規范,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加強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本質化安全管理工作,首先應實現人員的本質安全。通過必須的專項安全法制、安全技術素質的培養,使各類從業人員具備建設過程、工藝系統所要求的生理、心理條件,實現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轉變,具有控制各部位、各環節進行安全運行和處理各種意外情況的能力。其次應實現環境的本質安全。通過落實安全施工費用,確保提供符合規定要求的施工與生活空間、合格標準的防護設施、檢測達標的大型設備等,保證作業現場與生活環境的本質安全需要。另外,安全管理的成敗取決于能否有效控制事故的發生。這要求我們的安全管理工作,應從傳統的問題發生型管理轉向問題發現型管理,運用科學的系統分析方法,對系統存在的危險性因素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尋求最低的事故率、最小的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