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標準是防護工作的依據,其主要內容是防止輻射危害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標準和量值標準。制訂輻射防護標準的原則應該是既要保護環境,保障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和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又要有利于促進利用放射線和放射性元素及原子能事業的發展。目前我國實行的國家標準是《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在標準中使用了最大容許劑量當量,其意義為當職業工作者接受這樣劑量的照射時,機體受到的損傷被認為是可以容許的,即在其一生中及其后代身上,都不會發生明顯的危害,即使有某種影響,其發生率也是很低的,只能用統計學方法才能察覺。對于鄰區的非放射性和居民其限值為職業照射的十分之一。由于外部環境的復雜性和多變性,環境居民受照射的途徑是非常多的,因而應十分小心。
